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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畫/張永文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於規範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亮點1
  網帖侵權 受害者可只起訴網站
  “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說。
  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定。
  亮點2
  轉發也要擔責“大V”轉發更要謹慎
  孫軍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幾年迅猛發展的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在傳播範圍、影響力等各個方面均有超出傳統媒體之勢。
  “針對這些特征,司法解釋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他說。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
  “比如你是‘大V’,你對轉載網絡信息的註意義務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個普通老百姓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姚輝說,“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地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的言語、你的一舉一動可能影響的受眾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註意力。你就應該謹慎。”
  亮點3
  向“有償刪帖”、“水軍”說“不”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佈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制。”孫軍工說。
  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佈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雇佣、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髮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亮點4
  網絡公開私人活動 造成損害要賠償
  孫軍工表示,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等。
  此外,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定。
  孫軍工說,如此規定加大了對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利於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進而實現網絡環境規範有序。 據新華社
  律師解讀
  家庭住址作為隱私保護是個進步
  昨晚,華商報記者採訪了陝西聖拓律師事務所律師金博和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平安,請他們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根據司法解釋,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包括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對“人肉搜索”進行了嚴格限制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家庭住址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金博說,將家庭住址也作為隱私保護是個進步。他同時認為,對公眾人物的私人活動要不要有限制、包不包括在其中,條款規定的還不是很清楚,沒有細分,有可能引起爭議。
  張平安認為,該司法解釋對“人肉搜索”等進行了嚴格限制,以前只有原則性的規定,放在隱私權里,但沒有細則。近年來頻繁出現網絡侵權現象,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對已經發生的問題基本作了涵蓋。此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除外情形,簡單說,合法正常的使用的不在其列。
  有利於被侵權人維護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金博和張平安都認為,該規定有利於被侵權人維護合法權益。張平安認為,被告住所地、被侵權人的住所地、發佈網絡的行為地法院均有權管轄,極大方便了被侵權人通過訴訟維權。華商報記者寧軍
  典型案例
  微博信息抹黑範冰冰 當事人被判賠償
  2012年5月19日,香港一家媒體刊登一篇未經證實的關於內地影星章子怡的負面報道。2012年5月30日編劇畢某轉發並評論其於2012年3月31日發佈的微博。主要內容是,前述負面報道是“MissF”組織實施的。2012年5月30日19:10,易××公司主辦的網站“娛樂資訊”刊登了《編劇曝章子怡被黑內幕,主謀範冰冰已無戲可拍》一文,以前述微博內容為基礎稱:“……編劇畢某在其新浪微博上揭秘章子怡被黑內幕,稱範冰冰是幕後主謀。……”之後,易××公司刊載的文章以及畢某發表的微博被廣泛轉發、轉載,各大門戶網站以及國內各知名報刊均進行了相關轉載及衍生性報道,致使網絡上出現了大量對於範冰冰的侮辱、攻擊性言論及評價。
  範冰冰起訴,請求易××公司和畢某停止侵權、刪除微博信息、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判決,畢某和易××公司分別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和2萬元。新華
  (原標題:不知誰發的侵權網帖 法院可令網站說出來(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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