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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日,記者從太原市民政局獲悉,為完善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健全醫療救助體系,減輕困難群眾醫療費用負擔,太原市民政局等單位研究制定了《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同時,2008年制定的《太原市城市醫療救助辦法(試行)》和2010年制定的《太原市醫療救助辦法(試行)》停止執行。
  兩類人員住院可享受全額救助
  城鄉醫療救助,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太原市患病的城鄉困難群眾的醫療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併在全市範圍內推行“一站式”即時結算便民服務,以緩解其因病致貧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醫療救助制度。
  根據《辦法》規定,醫療救助的對象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重點優撫對象、見義勇為者、享受40%救濟對象以及經市、縣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社會需救助對象;因病返貧戶(因病返貧戶僅享受臨時醫療救助)。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醫院門診、住院治療費用,扣除享受醫療單位的減免、社會互助、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以及各種商業保險賠付金等費用之後,按資助“參合”“參保”救助、門診救助、住院救助、大病門診救助、臨時醫療救助、大病關懷救助等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為:
  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個人繳費部分,按照不低於50%給予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需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
  醫療救助對象中患慢性病需長期院外治療或藥物維持的救助對象以及特殊病種患者,可通過發放醫療救助卡、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定點藥店購藥等形式給予定期定額救助。用於門診救助的資金應在當年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總額的20%以內。不同救助對象(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對象、未成年人、60歲以上老年人、殘疾人及慢性病需長期院外治療和藥物維持的救助對象等)給予不等額救助。
  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縣級醫療救助機構指定的定點醫院住院,按當年個人負擔住院費的100%給予救助。
  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見義勇為者、享受40%救濟對象,在縣級醫療救助機構指定的定點醫院住院,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報銷金額後,按照住院票據個人承擔部分不低於60%給予救助。
  尿毒症、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齶裂20類大病不受定點醫院的限定,可適當提高救助比例。
  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見義勇為者、享受40%救濟對象,在縣級醫療救助機構非指定的定點醫院住院,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報銷金額後,按照住院票據個人承擔部分不低於50%給予救助。
  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見義勇為者、享受40%救濟對象,患以下不屬於住院治療的病種,按照要求進行救助。即:慢性粒細胞白血病,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根據門診購藥票據扣除新農合報銷後,按照《辦法》中的住院救助比例進行救助。城市醫療救助對象,持當年三甲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給予3萬元/年的醫療救助;尿毒症(腎透析),門診治療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城鎮醫保、新農合報銷後,按照《辦法》中住院救助的比例進行救助;苯丙酮尿症,門診治療時服用低/無苯丙氨酸配方粉和低/無苯丙氨酸蛋白粉(限國產)所產生的費用,根據票據,個人自付部分按照《辦法》中的住院救助比例進行救助;血友病,根據醫療救助對象門診購藥票據的自付部分,按照《辦法》中的住院救助比例進行救助;器官移植後長期服用抗排異藥物或其他只需門診治療但費用較大的病種,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自行制定救助辦法。
  經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巨大、嚴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難家庭,可申請臨時醫療救助。縣級臨時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支出應在當年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總額的10%以內。臨時醫療救助對象個人承擔費用,城市三萬元以上、農村兩萬元以上,按類別或比例給予救助。
  救助對象身患惡性腫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放棄治療的,可給予一次性的大病關懷救助,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確定,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
  但值得註意的是,屬於下列醫療費用之一的,不能享受醫療救助。即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安全事故等應由對方承擔的醫療費用;因鑲牙、整容、矯形、配鏡、保健等發生的費用;因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的費用(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相關的醫療費用);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屬於醫療救助範圍的情形。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向其戶籍或居住地的村、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參照城鄉低保人戶分離有關規定執行),並如實提供個人救助申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複印件;低保戶、城市“三無”人員、五保戶分別出具社區(村委會)低保戶信息表、社區證明、《農村五保供養證》。重點優撫對象出具優待撫恤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醫院出具的住院證明、治療費結算單、診斷病歷、參加各種社會醫療保險賠付金原件及複印件;醫療救助對象,如遇特殊情況,可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居(村)委會接到書面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初審,入戶調查,公示期5天無異議後,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居委會上報的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後,按核定金額季度實施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站式”即時結算方便群眾
  困難群眾救助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醫療救助對象,到縣級醫療救助機構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在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保或新農合報銷後,按照縣級醫療救助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醫療救助協議,對住院費個人承擔部分按規定比例給予救助,其費用由醫療救助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值得註意的是,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所在轄區定點醫院住院時,應出具本人身份證明,到指定醫療機構專門服務窗口進行登記備案。經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按照醫療救助機構提供的救助對象基本信息審核確認其身份,並將證件複印件留存,出院時按照醫療救助協議給予救助。
  其次,救助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救助資金支出部分,只需交納自付部分。民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部分按月或季度進行審核確認,直接將醫療救助資金劃撥定點醫療機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也可先期適當向定點醫療機構預撥周轉金。
  太原市民政局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年度醫療救助資金有結餘的,應全部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少配、挪作他用或轉作本級財政下年度預算。若大病保險實行跨年度理賠,在實施醫療救助時暫不考慮大病保險因素,可先行給予醫療救助。醫療救助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項商業保險。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會及時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依法責令退還;對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記者 文秀為  (原標題:太原《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辦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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